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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诺安基金公司20%股权转让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

    项目编号:

    CP2023BJ1000002

    转让底价:102428.21万元

    转让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

    标的全国权转企业简介

    标的企业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3-12-09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注册资金:1.5亿元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募基资产管理、金管金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司诺司股其他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主要无形资产

    账面无形资产主要为标的安基企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在用的办公软件、金融软件及财务软件等;账面未记录的全国权转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和著作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募基商标共计29个,金管金软件著作权1个,司诺司股作品著作权1个。安基

    03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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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转让方于2022年11月22日向标的全国权转企业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函》。转让方已于自发函起30日内收到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回函,募基回函同意转让方将所持有的金管金标的企业2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转让,于送达30日内未收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回函,司诺司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的安基企业章程,视同其同意转让。即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本次转让事宜但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2.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及转让方公司章程,本次转让标的最终成交金额如涉及需提交转让方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附生效条件)后,需经转让方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规定,受让方受让股权5%以上的,交易双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产权交易合同》后,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4. 单一受让方整体受让本次转让的全部20%股权份额的,在标的企业中对应1个董事席位(标的企业共计9个董事席位,其中股东推荐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总经理董事1名)。

    5. 标的企业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拥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业务资格。

    6. 标的企业近年稳定分红,截止至产权工商变更前实施的分红归属于转让方,产权工商变更后实施的分红归属于受让方。

    7.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选用市场法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由此得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时点的价值为512,141.04万元。

    04

    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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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义务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标的企业所在地(深圳)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产权交易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损失和对转让方的补偿。

    5. 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比例(单个联合体成员受让比例不低于受让标的企业5%股权)等,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联合受让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信托方式参与交易。同时,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联合受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为联合体的,若因联合体一方或多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其他资格审核通过的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以受让联合体成员中未通过资格审核成员的受让份额,且受让后仍应符合相应的股东资格条件。若其他资格审核通过的联合体成员不受让,则联合体任何一方不能受让任何股权,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全部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在被扣除应向北交所支付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6. 意向受让方入股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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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em0ht.in-forms.com/news/849f64698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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